本條例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限制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條例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第三條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源頭管控與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推進科技治超,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各類園區管理機構在各自區域範圍內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治超行政執法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化建設,提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壹的治理貨運車輛超限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並與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臺對接,實行信息***享。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應當接入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臺,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並依法納入公***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超限超載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且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第二章 源頭管控第十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改裝,加強車輛壹致性管理,不得虛假標定。第十壹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
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註冊登記;對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強制報廢。第十二條 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設備並確保計量準確;
(三)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
(四)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如實計重、開票,出具裝載、配載證明,並由貨運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
(五)對貨運車輛、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進行登記、保存,並實時、準確傳輸至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
(六)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貨運源頭單位,並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