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證件材料。調整證件號碼或姓名的,需分別攜帶以下材料:
(1)中國公民需攜帶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或戶口簿本人信息頁的頁面復印件(或戶籍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更正證明(臺港澳居民需攜帶居住證正、反面復印件或通行證首頁、記錄姓名和有效期限頁面的復印件)。
(2)外籍人員需攜帶護照首頁、記錄姓名和有效期限頁面的復印件。
2、審批材料。調整其他關鍵信息的,根據個人的不同情形,需分別攜帶以下材料:
(1)調整企業軍轉幹部生活補助,需攜帶身份認定表及補助審批表;
(2)調整職務級別工資、崗位薪級工資的人員,需攜帶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的退休審批表及退休前最後壹次調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審批材料復印件(其中涉及非領導按領導職務確定工資、職務職級升降、職務職級並行調整的人員,另需攜帶相應的工資審批、職務任免(或崗位聘用)、職級晉升審批材料復印件);
(3)調整養老金補貼的人員,需攜帶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的退休申領表及相應的高級專家、教齡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審批、軍隊服務津貼審批、特教審批、警銜變動審批材料復印件。
註:1、材料復印件需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加蓋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蓋翻譯機構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