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勞動者普遍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產生惡劣影響。變更為11家公司,申請仲裁11次,提起訴訟8次。訴訟請求都是為了加班費。壹年時間,聶沒少打官司。今年47歲的聶在11家公司做過司機,在每家公司的工作時間短則3天,長則33天。每次辭職後,他都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前“老板”支付加班工資。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近日認定聶某的行為屬於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屬於“職業勞動碰瓷”,駁回其訴訟請求。像聶這樣的職場碰瓷近年來屢見不鮮,勞資糾紛頻發的中小企業更容易招到人。碰瓷的人往往有壹定的勞動法知識。有的故意不簽勞動合同,有的拿到工資故意逃避簽,有的故意不要社保,事後卻索取高額...總之,這些勞動者不是真正的勞動者,他們找工作的目的不是為企業和社會創造價值,而是借機獲利。比如壹個叫“跳槽大叔”的碰瓷男,兩年起訴15業主,勝訴13次,光經濟補償金就拿到了6萬元。所以,我們應該譴責職場碰瓷。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普遍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會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產生惡劣影響,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為其他勞動者維權樹立不良榜樣。像聶這樣,壹年內申請仲裁11次,提起訴訟8次,也是嚴重消耗行政資源,擠占司法資源,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會影響甚至拖累其他勞動者依法正常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