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食品衛生許可和消費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調查和監測,發布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健食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的初審和衛生監督管理。
(五)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
(六)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國家標準的實施,按規定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負責組織實施中醫藥、民族醫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建立藏藥研發和質量標準體系。
(八)監督管理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發布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查處食品安全和化妝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生產、流通、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食品藥品相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檢驗和信息化建設。
(十壹)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