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立案是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的。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余情形的,如果是符合以上這些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失蹤人口的報案壹般情況下都是二十四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麽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有兒童失蹤的家長應該第壹時間報警,警方則應及時立案,而且最開始的二十四小時是尋找孩子的黃金時間,及時立案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查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