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2065438-2008年河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解讀

2065438-2008年河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解讀

2065438-2008年河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解讀

駐馬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駐馬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幹規定〉的通知》(豫府發[2065 438+02]39號)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

第二條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對縣、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房管、財政、審計、公安、信訪維穩、法院等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能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居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改革、房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房屋征收的監督,特別是在征收計劃、政策法規、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統壹。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具備相應的房屋征收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的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並接受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被征收人的監督。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國防建設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 *利益需要且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征收各類房屋征收項目的,由項目主體單位負責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壹)項目位置、範圍、被征收戶數及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二)市發改委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證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

(三)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範圍內土地權屬性質的相關材料;

(四)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市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並聯合財政、監察、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有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政府應當組織紀檢監察、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財政、房管等相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征收範圍內違法建築的認定;市國土部門負責征收範圍內土地權屬的調查和勘界;市房管部門負責核實房屋用途和面積;其他部門應當根據職責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價格預評估和調查核實情況,擬定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征收範圍、征收部門和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涉及的戶數和房屋征收面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標準、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擬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采取召開聽證會、收集書面意見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將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書面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範圍內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公眾代表壹般是當地政府、基層組織、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代表。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情況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設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確保補償費足額發放,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政府作出書面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裝飾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不得不當增加補償費;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停止辦理。

第三章收集和評估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示壹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參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決定。同壹房屋征收項目的評估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並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業務。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所需的被征收房屋、土地權屬等相關資料,並協助實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的,房屋征收評估價格以規劃、國土、房管部門作出的合法權屬文件和房屋征收區域內被征收同類房屋的價值評估為依據。未經登記的,按本辦法或規劃、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作為評估依據。被征收人應當承擔不協助實地調查的不利後果。相關信息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送達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房地產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復核評估的書面申請。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省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由省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征收與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政府保障性住房,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符合條件的優先安置。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因房屋征收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若幹規定的通知》(鄭宇[2012]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作出征收決定時已經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請市政府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壹)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明的;

(三)暫時無法核實房屋合法所有人的;

(四)房屋權屬有爭議尚未依法解決或者正在訴訟中的;

(五)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壹條公安、教育、房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戶口遷移、子女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水電使用等事宜。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拆遷

第三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五條房屋拆遷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拆除六層及以下的多層房屋和深度2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需具備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拆除其他房屋、構築物或者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拆除施工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塵、降噪,保持環境整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備案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必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失誤的,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駐馬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朱正〔2004〕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