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自然人生前享有的壹切民事權利。

自然人生前享有的壹切民事權利。

法律主觀性:

壹、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

二、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可分為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侵權責任壹般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分為壹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需要註意的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比侵權責任更多。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道歉。

第三,公民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財產繼承權。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債權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權利和義務。

3.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的延續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4.知識產權又稱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和工商業生產經營標記的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等科技成果。

5.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繼承死者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可以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權利,明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客觀性:

壹、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1)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特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誌。a .所有自然人,不分年齡、性別和職業,都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能力。b、內容廣泛C、不可轉讓,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不能轉讓,不能放棄。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出生”是指胎兒離開母體而生活的法律事實。生育有兩個條件:a、“走出去”,即離開母親;b、“命”,即離開母體保住性命(不管存活時間有多長)。(2)根據人民意見第1條,出生時間應按以下順序確定:a .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有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法定繼承人在第壹順序中的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胎兒活著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產,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的,份額應折算為嬰兒的遺產,由其母親繼承(遺囑繼承中也應保留遺產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屬於無勞動能力且出生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且母親的撫養費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存活的責任a .孕婦受到侵害的(如暴力侵害孕婦身體、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者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a、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有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與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具有同等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胎兒活著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產,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的,份額應折算為嬰兒的遺產,由其母親繼承(遺囑繼承中也應保留遺產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屬於無勞動能力且出生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且母親的撫養費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存活的責任a .孕婦受到侵害的(如暴力侵害孕婦身體、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者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在母親體內受到侵害導致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作為受害人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宣判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壹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