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交流:通過人員互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相互了解。,並確定實施認證的初心和可行性。
2.認證申請:有興趣的申請單位填寫《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表》及其附件《認證信息調查表》。審核通過後,中心將進壹步聯系申請機構,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了解受審核方的基本情況和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並作出書面報價。
13.合同簽訂:在獲得申請單位明確的合同簽訂意向並通過合同評審後,雙方簽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合同,SCEMS指定審核組長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負責審核活動的開展和實施。
1.第壹階段審核:受審核方將正式發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手冊及相關文件發送給SCEMS,審核組長根據認證要求組織文件評審,並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受審核方。如有不符之處,受審核方應予以糾正,直至符合相應要求。
5.第二階段審核:審核組將根據認證計劃進行現場審核。審核要求涵蓋認證申請的全部範圍,滿足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所有要求。以抽樣審計的形式。
不符合項將在審計的第二階段發布,並要求整改。現場審核將給出書面審核報告,公布現場審核結果,並告知是否推薦註冊。
6.不合格糾正和跟蹤糾正
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可通過審核被審核方提交的相關證據來完成,必要時也可實施現場跟蹤驗證。如果現場審核因嚴重不符合而失敗,應在受審核方完成整改後進行現場審核。評審工作按實際工作量另行收費。
7.審批發證:中心技術委員會審查審核的實施過程和報告,決定是否發證。認證證書由中心主任簽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中心將在公告範圍內公告證書的發放情況。
⒏認證後監督:在首次認證有效期內,每半年進行壹次監督,三年期滿換證後,每年進行壹次監督。當被許可人的組織機構、生產工藝、汙染物處理設施等涉及環境因素的行為或活動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中心,必要時增加監督次數。對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危害的,增加檢查次數。
(9)持證要求:為規範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本中心對獲證組織使用證書有以下要求:
證書持有人只能使用證書和認證標誌證明其環境管理體系符合特定標準,不得直接將標誌用於產品或以任何可能誤導產品或服務合格的方式使用。認證暫停、撤銷或註銷時,不得繼續發布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並按要求交回全部認證文件。
暫停認證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心將暫停證書持有人使用證書和標誌的資格:
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危害;認證證書持有人未經中心批準,對已認證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影響體系認證的資格;監督、評審和再評價過程中發現不符合項。逾期未完成整改措施的,其嚴重程度不構成撤銷認證資格;認證證書持有人使用證書和標誌不符合本中心規定的;持證人未按時繳納認證費,經指出後未改正的。
撤銷認證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心將撤銷認證證書資格,收回認證證書:
認證資格暫停通知發出後,認證證書持有人未按要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的;在監督和再評價過程中,發現持證人的環境管理體系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且未在中心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措施;認證證書持有人使用證書和標誌嚴重違反中心規定,影響較大。
取消認證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予註銷證明:
由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變化,體系證書持有人不願意或不能確保符合要求;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認證證書持有人未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重新認證的;認證證書持有人主動提出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