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嘉縣為例,根據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永嘉縣宅基地復墾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宅基地復墾面積原則上不少於3畝,但與周邊農田相連或聯合進行土地開發改造的,復墾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永嘉縣宅基地復墾資金補助標準及使用如下:
1.對原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除按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外,拆舊區新增耕地面積獎勵資金由2萬元/畝調整為5萬元/畝,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幹使用。
2.對已享受地質災害點搬遷、農房集聚、異地搬遷等政策,但對原宅基地未實施復墾的,政策處理到位後,原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統壹收回後,再由屬地鄉鎮(街道)組織宅基地復墾,工程造價由縣財政承擔。同時,按復墾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幹使用。
3.對新立項的宅基地復墾項目:
(1)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按照復墾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面積15萬元/畝給予補助(包含項目前期政策處理、安置、方案設計、測量、監理、施工、耕地質量評定及環評水保等相關費用,下同),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幹使用。
(2)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壹戶壹宅”政策的前提下,鄉鎮(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選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安置用地原則不超出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復墾新增耕地面積核減安置用地面積後,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積30萬元/畝、旱地15萬元/畝給予補助,補助款撥付給鄉鎮(街道)統籌分配使用。同時,多余部分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5萬元/畝予以獎勵,由屬地鄉鎮(街道)包幹使用。
4.為了加大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屬地鄉鎮(街道)應將5萬元/畝的獎勵資金按適當比例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原則上不低於20%,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營業)收入來源,具體由鄉鎮(街道)與村級自行協商,特殊項目實行壹事壹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