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只允許在發票購買地填寫,不允許拿到其他縣使用。在其他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寫普通發票,可以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按規定填寫。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款的,收款人應當如實向付款人開具發票;但是,向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付款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向收款人開具發票;小商品零售或向消費者提供零星勞務,可免於逐筆填寫發票,但應按日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