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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所得稅率

法律主觀:

2008年4月,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依法享受 稅收優惠 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作出了明確界定。2008年7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至此,作為《 企業所得稅 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術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高新企業 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正式啟動。 結合這兩個文件規定,我們認為,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應重點關註以下幾點: 重新認定方能享受優惠 《指引》規定,2007年底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 (包括 北京 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亦可在資格到期後申請重新認定,但在重新認定期間只能執行25%稅率。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即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例如,2006年設立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某企業,如果其在2007年底前已經取得新技術企業資格,並且該資格在過渡期內始終有效。企業在過渡期內是否須要重新認定方可繼續享受過渡優惠,目前有兩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該企業的高新資格在過渡期內有效,國發[2007]39號文規定,該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至過渡期滿,不需要重新認定。如果企業在原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之後未能重新獲得高新資格認定,那麽即使在過渡期內,該企業也應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另壹種觀點認為,即使企業在過渡期內仍處於39號文所說的減免稅期及同時也在原有高新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也應及時辦理重新認定後方能繼續享受39號文中所說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我們更傾向於第二觀點。 企業過渡期內的各項指標符合《認定辦法》規定的標準是企業繼續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前提,即企業在過渡期內仍處於39號文所說的減免稅期及同時也在原有高新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也應及時辦理重新認定後方能繼續享受39號文所說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經強調,“2007年底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如何理解和操作,還需等待總局相關文件明確。 納稅 年度界定必須明確 國發[2007]40號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在 深圳 、 珠海 、 汕頭 、 廈門 和 海南 經濟特區 上海 浦東新區 內在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減半(25%的減半)的優惠稅率的優惠政策。 目前的問題是,由於〈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為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壹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因此,如果企業在2008年取得第壹筆收入,由於其成立未滿壹年,2008年無法認定為高新企業,若2009年被認定為高新企業,但企業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後壹年的免稅政策。 關註核心自主 知識產權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06年統計數據顯示,我國99%的企業沒有申請知識產權,申請了知識產權的企業只有0.17%有發明專利。因此,中國目前很多企業並不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辦法規定,企業與他人簽訂5年以上的在全球範圍內獨占該項許可權利的方式取得知識產權的獨占許可,可以達到認定需要的條件。值得註意的是,由於代表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和發明專利幾乎被國外企業壟斷,申請者要取得全球範圍內的獨占許可權當前具有壹定的困難,壹些此前打擦邊球的企業將失去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是以取得 版權 或者著作權證書為準。而且“近三年”是指申報當年以前的連續三年(不含申報當年)用於的知識產權,即2008年申請的企業知識產權必須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證書不計算在內,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請時計入。 註重研發費用規劃使用 《辦法》和《指引》對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進行了界定與列舉。企業應按照財企[2007]194號《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規定進行研發費用的歸集,同時按照辦法及指引中所確定的研發費用的硬性指標,做好研發費用的預算和規劃。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企業有必要建立壹個完善的會計核算體系或者改進現有的會計核算系統,以便能夠準確記錄並按項目、類型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以符合辦法和《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後研發費的歸集最好單獨設立科目,便於將來審計。 指引中明確了以下3類工作人員屬於符合要求的研發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以及輔助人員。除了辦法所規定的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要達到壹定比例外。指引還強調,研發人員應是與企業簽訂了 勞動合同 並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須要註意的是,企業的人員測算可以參考人事統計的方法,由企業自己填報。建議企業加強在人力資源方面的管理,因為工作內容描述、考勤表以及年度 績效 考核、勞動合同等資料,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證明符合研發人員要求的強有力的支持材料,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可以提供這樣的信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