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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出境、辦理因私出境證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壹)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第三十壹條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壹)在選拔任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壹)貪汙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第三十四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壹)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範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七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予以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壹)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壹)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