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 * *同財產範疇
《民法典》第1062條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二,特定情況下的財產所有權
雖然婚姻期間獲得的大部分財產屬於丈夫和妻子,但在某些情況下財產所有權有壹些例外。比如夫妻之間有婚前協議,協議明確約定了財產歸屬,那麽財產歸屬就要按照協議執行。另外,如果繼承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財產只屬於夫妻壹方,那麽這部分財產不屬於夫妻。
三、夫妻* * *擁有財產的管理和處罰
夫妻對同壹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應當遵循夫妻平等的原則。在日常管理中,夫妻雙方都有權參與和決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應該註意的是,處置重大財產,如不動產、大額存款等。,應經夫妻雙方協商同意,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
四。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時,要分割夫妻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財產的性質、來源、價值以及夫妻雙方的貢獻進行綜合考慮。同時也要考慮照顧兒童、婦女和無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總而言之:
《民法典》第1062條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規定,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特定情況下的財產歸屬以及管理和處分原則。在夫妻日常生活中,雙方應充分理解並遵守這壹規定,確保合法、公平、公正地管理和處分夫妻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也應按此規定對財產進行合理分割,以維護各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