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重慶市廠務公開條例

重慶市廠務公開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廠務,是指企業事務、學校事務、醫院事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務。

本條例所稱廠務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設的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條廠務公開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有利於本單位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本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和實施廠務公開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本系統的廠務公開工作。

行政監察、國有資產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人事、審計、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本條例。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分別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的廠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七條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單位改制、破產、資產重組、重大技術改造、環境保護、職工下崗分流安置方案;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資產、擔保、項目建設、大宗材料采購、合同執行情況;

(三)重要規章制度和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四)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集體合同和勞動(聘用)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五)職工工資、福利、獎金的分配方案,本單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六)單位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和計劃生育;

(七)民主評價中級以上管理人員,選拔任用重要崗位人員,招聘、晉升、解聘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聘用,實施獎懲制度;

(八)本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收入的分配方案,本單位年度業務招待費和公費出國情況;

(九)依法收取的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其他應當由事業單位公開的重大事項;

(十)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

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宜事先公開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公開。第八條除國有、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披露下列事項:

(壹)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處罰和處理的情況和理由;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四)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

(五)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續訂、變更和履行情況;

(六)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第九條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公布不少於十五日。

涉及廠務公開的壹般事項,可通過新聞發布會、內部信息網、廣播電視、內部報刊、墻報等形式進行。第十條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公布會議議程及相關事項;

(二)組織職工對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民主評議;

(三)根據工作人員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對工作人員提出的重要問題給予解答或說明。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以多種形式,定期監督本單位廠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廠務公開負責人反饋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廠務公開的人員應當在30日內對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