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法律、行政法規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統籌規劃中小企業發展,因地制宜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綜合管理促進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稅務、教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制定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化信用信息征集和評價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利用社會信用體系* * *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 * *共享的社會化,引導其誠信經營。第二章財稅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融資服務體系、信用擔保體系、專業化創新發展、創業創新、技術轉型升級、人才培訓等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預算績效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規範使用的原則。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相關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通過合作設立子基金、增資參股現有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和成長期中小企業發展。重點支持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和前沿技術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運用新技術新模式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中小企業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企業發展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稅收優惠等政策。,引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優化稅費辦理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緩、減、免措施。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擴大中小企業信貸總量,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好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能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三方協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業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小微企業貸款盡職免責措施,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單獨考核獎勵機制和貸款差異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