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規定,國家保密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