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司法審查制度
二戰結束後,德國憲法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的決定應接受司法監督和公眾審查,受行政決定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司法救濟。原來,對德國專利商標局做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只能向德國專利商標局內部的上訴委員會申請復審,該委員會將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做出最終決定。為了使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行政決定的壹方真正享有德國憲法規定的司法救濟權,德國於1962在慕尼黑成立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專門管轄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行政決定的知識產權案件(專利和商標侵權的民事案件仍由德國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審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29個審判庭(或稱“委員會”),其中9個審判庭負責審理不服德國專利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和異議裁定的商標案件。由於知識產權案件技術性和程序性很強,在德國法院體系中,只有聯邦專利法院存在某壹技術領域的技術專家擔任法官的現象。技術背景的評委全部從德國專利商標局的高級審查員中招聘,法律背景的評委也大多來自德國專利商標局。反過來,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法官也可以在德國專利商標局擔任高級審查員。到2003年底,聯邦專利法院有60名技術法官和64名法律法官。這兩類法官地位相同,在審理案件時平等行使權力。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和德國專利商標局在同壹個辦公大樓辦公,兩個機構在人員來源和地理位置上有著密切的關系。專利法官和高級審查員可以互相交換意見,討論問題,但都是獨立作出司法或行政決定,不受任何幹涉。專利法官在德國專利商標局的工作經歷並不會影響其審判的公正性。由於兩個機構人員的頻繁雙向交流,專利法官和高級審查員對商標審查標準的知識和把握日益趨同,進壹步增強了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審查實踐中執法標準的統壹性。當事人還會從類似的行政決定和司法判例中大致推測爭議商標案件的處理結果,進而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是否窮盡所有救濟渠道。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在審理對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不滿意的案件時遵循民事訴訟原則。在上訴案件的審判中,法官審查事實的確定和法律的適用。商標案件壹般需要13個月左右才能審結。壹般情況下,德國專利商標局不參與針對其決定的案件訴訟。但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重要法律問題,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會邀請德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參加,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德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可指定專人或提交書面陳述或參與審理。通常由專利商標局商標處質量監督科負責人決定是否參加審理。如果決定出庭,由質監所高級審查員或者與商標局高級審查員共同作為第三人參加審理,並說明德國專利商標局依職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通常直接決定是否授予商標註冊。只有在德國專利商標局作出的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才發回重審,以引起其重視,避免今後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德國最高司法機關有六種類型,即聯邦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其中聯邦最高法院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最高法院是對聯邦專利法院判決的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不是上述案件的終審法院(德國對商標行政行為的審查未納入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未作為行政案件審理)。聯邦最高法院也是德國商標侵權案件的終審法院。所有商標案件的終審權屬於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從制度上保證了執法標準的統壹。當事人是否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專利法院有權審查決定。如果案件被認為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當事人可被允許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很少有案件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大多數情況下,聯邦專利法院做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根據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院長任命的資深法官那威女士介紹的德國商標行政確認和司法審查的實踐,絕大多數德國商標確認案件通常只需要行政壹審和司法壹審就能結束。減少程序,縮短審理周期,盡快確定爭議商標的權利地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好效率與公正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