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