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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促進自主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研究開發和成果創造、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環境優化等自主創新促進活動。本條例所稱自主創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並以各種方式向市場提供新產品、新工藝、新服務的活動。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主創新工作。省、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自主創新的宏觀管理、組織和協調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農業、稅務、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自主創新工作。第四條推進自主創新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支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促進自主創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推動形成崇尚科學、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敢於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氛圍和社會風尚。第二章創新平臺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完善技術創新市場化機制,健全產業技術創新鏈,提高企業核心技術開發能力,促進企業成為創新決策、R&D投資、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第七條鼓勵企業著眼於提高核心競爭力和長遠發展,加大技術研發投入。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於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規定的比例;大中型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每年的研究開發投入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國有企業要根據盈利能力逐步增加科技研發投入。其在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成效、知識產權產出和應用等方面的投入。,應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範圍。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海洋科技發展的政策,發展海洋產業核心技術,支持海洋產業核心技術創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率,引導和鼓勵海洋科技企業發展。第九條企業可以獨立組建或者與其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組建各類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創新組織,獨立或者聯合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基礎研究、人才培養等自主創新活動,實施國家、省、市重大項目或者研究開發重大裝備和新產品。第十條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推動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研發,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相關技術標準的形成。對在標準制定中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或者獲得國家著名和知名品牌稱號、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技術合作、技術外包、專利許可等方式進行集成創新,開展關鍵產業技術研發,改善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條件,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或者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引進有利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先進適用技術,與其他科技型企業兼並,或者在省內外設立R&D機構開展技術合作。對自主知識產權或獨特核心技術的消化吸收,可作為企業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評估驗收的重要依據。省科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限制引進國內已經具備研發能力的技術和設備,禁止引進高能耗、高汙染、落後的技術和設備。第十三條引導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術設備融資租賃、電子商務等商業模式,提升企業運營能力;支持企業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新技術,優化內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資源,開發和運用信息管理技術,進行產業鏈整合重組,推動運營模式創新。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在資源環境、人口健康、文化創意、節能減排、公共安全、防震減災、城市建設等領域開展自主創新。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批準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園、軟件園等創新園區,完善創新園區研發、試驗、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等創新平臺。推動創新園區利用自身特點和優勢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建立特色產業集群,依托產業集群優勢,發展R&D、測試、中試等創新平臺,利用主導產業優勢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等載體建設,推動大學科技園成為自主創新基地,為高新技術企業孵化、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