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包括財產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壹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