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棗莊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集中式飲用水供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預防為主、嚴格保護、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機制。第五條市、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信息、水利漁業、財政、國土資源、公安、衛生和計劃生育、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畜牧獸醫、安全監管、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水資源利用進行合理規劃,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作為飲用水;做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等用水停止使用飲用水的規劃,做好再生水回收利用的規劃,提高再生水的重復利用率。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的需求,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長效補償機制,由受益地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資金獎補等方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生態補償。

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飲用水水源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十壹條市、區(市)水利、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部門,對水資源條件、用水需求和汙染風險進行科學論證,提出飲用水水源名錄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區域(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區(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自然環境變化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報批並公告。

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水源地應當停止供應飲用水。第十五條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清晰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壹級保護區周邊設置隔離保護設施,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禁止損壞或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水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和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儲存場所;

(三)堆放、傾倒、掩埋粉煤灰、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醫療廢物、放射性物質等固體廢物,或者設置可溶性、有毒有害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場所;

(四)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的;

(五)施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過量使用化肥;

(六)使用炸藥和化學品殺魚;

(七)砍伐森林、破壞濕地、破壞植被和不可再生性砍伐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八)可能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礦產勘探、開采和加工活動;

(九)未采取防滲、防溢、防滲漏措施或者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

(十)清洗在水體中盛裝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容器和其他物品,排放重金屬、病原體、油類、酸堿汙水、放射性廢水等有毒有害物質;

(十壹)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利用透水層和廢棄礦井的孔隙、裂隙、溶洞存放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和農藥;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