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騙婚罪,只有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系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什麽是騙婚如何認定怎麽判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麽,如何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1、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3、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壹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同財產。
4、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二、騙婚的防範措施
婚姻詐騙的確是個可怕的陷阱,尤其是處在急於想結婚而又苦於找不到對象階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註意,並加強防範:
1、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廣告,如果認識了想與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壹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假,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幫忙。對於初次認識的異性,壹定要審查其身份證。
2、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特別是大筆的經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
3、提高警惕,加強防範。對剛接觸、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個心眼,保持警惕,註意鑒別對方的許諾和自我介紹。騙子在行騙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綻的,只要稍作留心,並通過調查,就能從中發現問題。
4、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