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證是國家法定機關允許農藥企業生產和銷售其農藥產品的證明文件。登記不僅是壹種認可,也是壹種證明,對公眾具有壹種證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從法律上講,屬於例外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註冊證耗費了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中也涉及到壹些專利技術。它是具有知識產權的行政許可,可以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雖然知識產權作為另壹種“財產權”,享有轉讓權。然而,與知識產權不同,農藥登記證是不可轉讓的。
農藥登記證不轉讓的法律依據
1.根據農藥登記的特點,它是壹種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藥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和進口農藥的生產(包括原料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必須進行登記”。所以農藥登記是壹種行政許可。
2.法律規定農藥登記證不得轉讓。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農藥管理條例》不僅沒有規定農藥登記證可以轉讓,還對轉讓行為設定了處罰措施。
但農藥生產企業因合並、分立而變更名稱,要求變更農藥登記證上生產企業名稱的,不屬於農藥登記證轉讓。
非法轉讓農藥登記證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被許可人塗改、出售、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非法轉讓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農藥登記證無償轉讓造成的後果
雖然很多企業認為應該參考國外的做法,建立農藥登記證的交易轉讓制度,允許證件自由轉讓和流通。壹方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並購後生產要素的整合優化,提高企業競爭力。另壹方面,可以減少環境汙染,節約社會資源。
但是,我們不得不考慮到,壹旦農藥登記證可以自由轉讓流通,必然會導致農藥市場的混亂。因為農藥註冊具有很強的人性化,只有註冊人員才能從事相應農藥產品的生產。雖然企業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這些都是企業獲得農藥生產批文的前提條件,是農藥企業存在的基礎。如果註冊人取得農藥登記證,轉讓給未註冊的企業,就成為消費者認同其產品的標誌,然後假冒偽劣產品就會橫行。而且,如果已取得登記證的單位允許其他未取得登記證的人員從事相應農藥的生產,由於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的差異,農藥的質量將很難得到保證。國家制定的農藥登記制度也將名存實亡。
轉自:作者HSF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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