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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壹名旅遊業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旅遊者,從字面上解釋,就是遊客,即從事旅遊活動的人們。在英文裏寫作“Tourist”。意思是出於壹種好奇心,為了得到愉快而進行旅行的人。但是在統計旅遊者的人數時,便出現了壹個難題:哪些人算旅遊者?哪些人又不算旅遊者。比如說,壹個人離開居住地到異地觀光,停留時間超過了24小時,這種情況算旅遊者,看來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另壹個人離開了本單位或家宅,在本居住地的城市或郊野遊玩了幾個小時,當晚又回到了住地。這種情況算不算旅遊者?依我們的看法他是旅遊者,可是在國際上統計旅遊人數時,又不予以承認。所以,如何劃分旅遊者和非旅遊者,就有壹個標準問題了。

為了統計和研究上的方便,國家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在1937年對“外國旅遊者”下了如下定義:“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另壹個國家訪問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人”。按照這個標準定義,就摒棄了那些所謂商人、政府公務人員、運動員等也是外國旅遊者的看法。因為在這之前,有壹些人(如吉尼爾)就認為:壹個人“從常住國去另壹國家,並在那裏呆很短時間,不管是不是去娛樂的,不管在那裏花錢不花錢,他或她就是外國旅遊者”。因為這種定義,避開了說明旅遊目的,也沒有講明“短時間”的含義。此外,也摒棄了那些在國外任職、定居、學習和邊界居民落戶定居者或臨時過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也不列為旅遊者統計範疇。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遊和旅行會議提出了“觀光者”的定義:“到壹個非自己定居的國家觀光,目的不是掙錢,這樣的人就是觀光者。”觀光者又可細分為“旅遊者”、“短途旅遊者”兩大類。

旅遊者:即臨時觀光者,到壹個國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以娛樂、保健、學習、宗教信仰或體育運動等為目的,換言之,為了消磨閑暇時間、經營、參加會議或探親等。

“短途旅遊者”:到壹個國家去逗留少於二十四小時,包括海上航遊者。

聯合國的規定得到了國際上的承認。各國基本采用這壹標準來統計外國旅遊者或其他觀光者數目。不過在執行中又有許多不壹致的地方,如美國勞工統計局把離開本州壹個晚上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進去,但不包括為業務和會議旅行的人。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國遊客4000萬人次,90%來自於歐洲國家,其中不少是當天往返的,也統計進去。

1967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1963年的規定又略加改動,把不在壹個國家過夜的觀光者算作“短途旅遊者”或“日間觀光者”。1968年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通過了聯合國1963年的規定,采納了這樣的意見;觀光者分成“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旅遊者在被觀光國至少住宿壹夜,短途旅遊者不住宿。

上述“旅遊者”的規定,盡管作了多次調整,許多國際學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國的H·羅賓遜在《旅遊地理學》壹書中,曾對“旅遊者”的定義提出了修正意見。他認為:“旅遊者應指這樣的人:它從壹個地方旅遊到另壹個地方,許多甚至大多數旅遊者是旅行到壹個目的地地方,並在那裏停留壹段時間。”

1979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對國際旅遊者和非旅遊者作了如下規定:

來我國參觀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均屬旅遊者。至於應邀來我國訪問、部長以上的代表團成員、外國駐華使館人員、常駐我國專家、新聞記者、留學生、歸國定居的華僑,以及出國人員,都不能算是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