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申請市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的依托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
(二)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三)具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壹年度銷售額不低於5000萬元,近2年每年研發費用1000萬元以上;
(四)近2年獲得授權或者登記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總計不少於15項(其中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者植物新品種總計不少於7項);
(五)申請認定的市工程技術中心應當配備管理負責人和技術帶頭人,擁有專職研發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者碩士以上學位的不少於10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的不少於3人);
(六)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研發專門用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的原值不低於700萬元(軟件類工程中心相應的原值不低於400萬元);
(七)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八)組建市工程技術中心的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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