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條國家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鼓勵品種選育與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的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滿足生產需要,在發生災害時調劑余缺,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七條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管,及時公布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推廣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采伐林木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國家對種質資源進行系統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地方特色品種,並定期公布現有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保存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種質資源是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占用種質資源、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壹條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提交國家* * *受益計劃。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從國外引進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登記第十二條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和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育種、主要造林樹種和無性繁殖材料育種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搭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和重要經濟作物育種的重點研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效益與風險相適應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發明專利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主要由財政資金支持的育種成果轉讓許可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