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分支機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證明;
總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房屋租賃合同原件;產權證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公司的加蓋騎縫章;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騎縫簽字)或產權證明原件;房產備案信息登記表;
總公司章程(必須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檔案局拉章程並由檔案局蓋章)。
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