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下級單位沒有行政意義上的約束力,不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者單位的指令性文件,下級單位應當按照信函中通報的情況,依據實際情況和自己單位的職權,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置決定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聯席會議不會對本信函的建議和意見承擔責任。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請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采用壹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壹種制度。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特色:除法律以外的又壹種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壹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是,由於信訪的有關信息壹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後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壹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信訪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信訪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