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
地理標誌——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為:地理標誌是鑒別原產於壹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壹個地區或壹地點的產品的標誌,但標誌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誌主要用於鑒別某壹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誌。地理標誌也是知識產權的壹種。 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包括:壹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誌專門保護——指識別某壹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壹地區或地方的標誌,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誌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誌產品受到專門保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地理標誌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誌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誌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誌的壹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註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誌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誌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壹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誌的方式大致可分為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註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和國農業部批準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