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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解釋-第4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新增條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解釋說明
1.加強投入:新條款明確規定“加強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至此,安全生產將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工作之壹,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和支持。
2.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新條款特別增加了“信息化建設”的要求,說明對於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河北安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智能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平臺”,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提供了標準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具有自配置、智能提醒、自動推送、多維度統計等功能,使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過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風險,強化安全生產理念,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實現本質安全。
3.雙防機制必須建議:新條款中增加了“建立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的要求,雙防機制建設將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剛性要求。
4.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把風險堵在災前,按照本質安全原則構建安全治理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