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優秀企業在貸款、貼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業務範圍內確定授信額度。分支機構不得將各類業務的最高授信額度捆綁在壹起,自行調整使用,不得超規操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業務規定、風險管理辦法和授權授信管理權限執行。
法律依據:《中國工商銀行關於規範和完善信貸管理的通知》。
二是下級行在增加企業授信額度時,應報上級行批準。擬增加的授信額度超過報告行當年基本授權限額的,上級行批復應包括企業增加的授信額度和對分行的特別授權。
如果企業屬於銀行確定的優秀企業,總行對分行的特別授權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壹次特別授權。
三、對優秀企業在貸款、貼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業務範圍內確定授信額度。分支機構不得將各類業務的最高授信額度捆綁在壹起,自行調整使用,不得超規操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業務規定、風險管理辦法和授權授信管理權限執行。
對優秀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應按照風險管理辦法操作,根據資金用途和風險程度確定貸款方式。不得采用信用放款,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額度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貸款(後者仍應按授權限額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