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斡旋金”是什麽意思?

“斡旋金”是什麽意思?

◎ 斡旋 wòxuán

(1) [mediate;use one\'s good office to]∶調解周旋 從中斡旋

(2) [turn back]∶扭轉;挽回 大鈞播萬物,斡旋不作難。——範成大《兩木》

斡旋金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托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壹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壹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壹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什麼是要約書?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87年九月壹日起全面實施。即消費者在委托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使用斡旋金或要約書之註意事項

在付斡旋金之前,買方應進壹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賣方條件(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方條件(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及付款條件(如賣方售價、貸款方式)。

斡旋期間壹般以三到七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

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斡旋金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臺支或個人支票,擡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若屋主不賣,多久以內須退還,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定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