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包括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的糾紛;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的糾紛;以及有關勞動報酬的糾紛等。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綜上所述,出現勞動糾紛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