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送孩子上學的時候,經常會和學校領導、老師溝通,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但是有時候學校也會收集家長的專業信息,所以這種情況是否涉及違法也是很多人非常關心的,但是這種情況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學校收集這些信息的動機不良,那就是違法的。如果他們公開父母的個人信息或者賣給別人,這是不允許的,甚至是違法的。但是,如果知道學生的個人信息是常事,那麽這種情況並不違法。
二、學校要對家長的求職信息嚴格保密。
現在很多電信詐騙威脅著大家的財產安全。所以,學校在試圖收集家長的個人信息後,要嚴格保密,防止泄露出去,也會對學生和家長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危及學校的聲譽。
教育部下發《關於進壹步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指導中小學生招生工作。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學校向學生征集家長職責、家庭收入等非常隱私的個人問題。除了線下采集,還明確不能通過線上平臺或app重復采集學生信息。學校只有收集學生及其家庭基本信息的權利。
第三,可能的後果
(壹)不當收集學生家庭信息可能導致侵犯隱私。
學校對學生家庭信息的細致、全面收集,違反了“合法、正當、必要”、“與提供的服務相關”等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則和界限,可能構成對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侵害。
就學校收集家長的學歷、職位、家庭財產等信息而言,相關信息並不是學生入學的必要條件。雖然有些學校聲稱這種行為是為了家校合作,更有針對性的教育工作,但筆者認為,就合作教育而言,學生家長的學歷、專業、工作性質可能是必要信息,但職位、年收入等信息是不必要信息。即使學校不知道這些信息,也不影響學校開展相關工作。如果學校為了幫助貧困生而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也應提前說明情況,非貧困生可以選擇不提供相關信息。
同時,家校互動的方式也很多,如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這些方式完全可以滿足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溝通和相關工作的需要。學生家庭信息的過度收集和學校更好的工作並沒有“直接關聯”。壹些學校過度收集信息,無疑違反了相關法律中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原則。
今年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條例》第十條進壹步規定了學校收集學生個人信息的程序和要求:“學校收集學生個人信息時,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對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和保密義務,不得銷毀、非法刪除、泄露、泄露或者買賣。“據此,學校獲得了這樣全面的學生家庭信息。如果沒有相應的專業存儲保護條件,壹旦信息泄露,學校需要承擔管理責任。
(二)過度收集學生家庭信息有違教育公平。
學校統計學生家庭信息看似小動作,背後卻關系到教育公平問題。《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12條規定,國家應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條例》第四條和第九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壹個學生,不得因學生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原因歧視或者區別對待學生。在教育和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低或侮辱學生、學生家長或其特定群體的言行或方式。上述規定都強調了“教育公平”和“教育不留壹個階層”的基本原則。
學校過度收集學生的家庭信息,特別關註學生家長的財產和地位。即使主觀上沒有歧視的意圖,但客觀上也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想法,可能被區別對待,導致部分特殊、經濟困難家庭的學生受到傷害,滋生學生相互攀比的心理,甚至造成歧視或校園暴力。毫無疑問,這些都將損害教育公平,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的精神。
(三)嚴格依法收集和處理學生家庭信息。
無論從教育公平的角度,還是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都很難說壹所中學這種統計學生家長身份信息的方式,以及很多類似這所中學的學校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但不能因為噎廢食就完全禁止學校收集學生家庭信息。需要摒棄的是學校“過度收集學生家庭信息”的行為。學校可以合理收集學生的家庭信息以促進學生的發展,而要實現這壹需求,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家庭信息收集系統和可靠的信息存儲條件。
四、學生家庭信息的合理收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壹)及時研究制定學生家庭信息采集和處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各地學校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學生家庭信息采集和處理的具體規則,明確相應的制度和操作流程,合理確定學校信息采集的權限和範圍,確保學校采集和處理學生家庭信息有章可循,堅持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明確學校個人信息處理的用途和需求,減少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收集活動。
在為教師、學生和家長收集信息時,應當公開收集和使用的規則,明確規定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學生、新生因經濟困難進行註冊的,應當只統計與該類工作相關的信息,不得過度收集學生及其家庭的信息,更不能用於其他用途,充分保障教師、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3)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對采集的學生家庭信息進行管理。
要做好信息保護工作,建立信息泄露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對存儲個人信息的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同時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責任人,負責監督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和安全保護措施。
(4)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學校要正視家長的擔憂,做好特殊師德師風建設,消除家長對信息采集可能影響教育公平的擔憂。同時,教育行政部門也要加大對教師不公平對待學生甚至與家長進行利益交換的查處力度。
學校收集學生家庭信息看似小事,實則關系到學校遵守法律規定,踐行法治精神,保障學生權利,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大事。要以規範的制度和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建立基於規則的治理體系,以基於規則的思維和基於規則的方法解決困境,構建良好的教育生態。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七條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說明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