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2018吉林公務員行測資料:法律考點(刑法)

2018吉林公務員行測資料:法律考點(刑法)

針對公務員備考,常識部分知識點多而雜,在吉林省公務員考試的備考過程中,以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常識部分題型側重點為風向標,在復習的過程中有所側重,把握考試的方向,有針對性地復習,按模塊逐個知識點進行擊破。在201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副省級)法律部分考察3道題,(地市級)法律部分占了11道題,由此看來在2018年吉林省公務員考試中法律部分的知識點占有壹定的比例。接下來會對這法律這部分內容進行梳理,有助於考生的復習。

壹、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國旗、國歌、國徽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代表性標誌,禁止任何人侮辱。侮辱國旗、國歌、國徽的會面臨刑事處罰。如:鄭松泰把議員座席上的國旗和香港特區區旗倒轉構成侮辱國旗區旗罪,現任香港理工大學的他,被作出裁決將其剔除教師隊伍,合同期滿後,亦將不再續約。又如:香港大學生畢業典禮侮辱國歌,校長將其轟出會場並警告不準予畢業!

刑法修正案十於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重點罪名的區分(易混淆)

1、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奪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3、搶劫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三者對比:

相同點: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三者的都是將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不同點:盜竊罪(趁其不備,偷摸的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有)

搶奪罪(明目張膽地將他人財物非法占有)

搶劫罪(明目張膽地搶走東西+施加暴力)

例題:下列情形構成搶劫罪的有( )

A.甲將仿真手槍壹支裝在褲兜裏,埋伏在僻靜處欲搶財物,巧遇乙邊打電話邊走了過來,甲見有機可乘迅速從暗處沖出搶了乙的手機就跑

B.甲為給妻子切菜從商店購買了壹把菜刀放在背包裏。回家途中,見壹女士乙剛從銀行取款出來,於是跟蹤乙到僻靜處,乘乙不備,奪下乙的皮包就跑

C.甲見壹人打手機神情很專註,甲從後突然襲擊其頭部,奪過手機就跑

D.甲見壹老農緊抱壹包裹不放便欲行搶,第壹下使勁壹拉沒有拽下,甲又第二下使勁壹拽,老農被拽倒在地摔成重傷

答案C

解析選項A錯誤,甲見有機可乘迅速從暗處沖出搶了乙的手機就跑,並沒有對乙施加暴力,不構成搶劫罪,應為搶奪罪。選項B錯誤,見壹女士乙剛從銀行取款出來,於是跟蹤乙到僻靜處,乘乙不備,奪下乙的皮包就跑 ,同樣也沒有對其施加暴力,構成搶奪罪。選項C符合題意,非法占有財物,並且施加暴力。選項D不選,構成搶奪罪,沒有施加暴力,不構成搶劫罪。故答案為C。

公務員之路,從華圖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