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欺詐的認定標準如下:
1、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商業活動中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主觀上表現為具有欺詐的故意,其動機壹般是為了牟利。
3、在實踐中大多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
4、采取了隱瞞事實真相或編造虛假事實等手段,違背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使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有以下欺詐行為的都屬於商業欺詐: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商業欺詐的行為種類很多,但無論何種商業欺詐行為都具有三個***同特征:
其壹,行業性。商業欺詐發生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是商業活動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非商業活動中的欺詐行為不是商業欺詐。商業欺詐所涉及的“商業”,是壹種大商業、泛商業的概念,涵蓋存在商品交換以及提供服務的所有市場經濟活動。
其二,故意性。欺詐的壹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也就是說,欺詐者主觀上具有惡意。
其三,欺詐性。商業欺詐的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受害人因受欺詐,陷入錯誤,而作出或可能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