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由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由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信息: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補充修改。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由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由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