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海省定價目錄》的有關規定,為進壹步規範公證服務收費,保護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證服務健康發展,我們發布了1998《青海省公證服務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公證服務標準》(費[1998]166號)。原《青海省司法廳青海省物價局關於印發〈該金額〉的通知》(價費字〔98〕第166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司法廳
65438+2月65438+2022年3月
青海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服務收費,保護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證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青海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並收取費用。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公證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向當事人收取的公證服務費用。
第四條公證服務收費屬於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公證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公證事業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其他公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公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自願有償的原則。公證機構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申請人提供便捷優質、質價相符的公證服務。
第六條在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委托或者要求,辦理公證所發生的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翻譯費、攝影、錄音錄像制作費等不屬於公證服務費用的其他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支付。
第七條公證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對於需要當事人另行支付的費用,公證機構應當事先與當事人協商,並提供費用清單、合法票據和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票據和有效憑證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公證服務收費實行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按時間收費和協商收費。
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壹般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公證服務;計時收費壹般適用於招標、拍賣、抽簽、公司會議、搖號等現場監督公證服務和證據保全公證服務;其他未納入定價的公證事項,由申請人和公證機構協商收取費用。
第九條申請人要求撤回受理的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承辦公證的實際費用扣除預收的費用,余額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責任不能出具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費用應全部返還申請人;因公證員或者申請人的責任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根據責任大小退還申請人的部分費用;申請人因作偽證和提供虛假證據而未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交或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
對上述責任有異議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條因公證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公證處可酌情減免相關公證服務費。對於公益公證,可以減免公證服務費。
第十二條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行業監督電話和價格投訴電話等信息。在服務場所和網站的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根據公證服務市場狀況、價格水平和國家有關政策,適時調整和完善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場價格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證機構服務行為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存在價格和公證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方式向市場價格監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司法廳按其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物價局
和
通知》(賈青費字〔98〕166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壹.法律行為的證據
(1)合同和協議的證明
1.按中標金額的比例分階段累計收取。
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按0.15%收取;
500萬元至5000萬元(含),按0.1%計;
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按0.05%收取;
1億元以上部分收取0.01.0%。
2.離婚證明、贍養、扶養、監護、勞動(勞動)、寄養、收養、出國留學、申報、擔保、主張親子關系等事項,每件收費200元。
受自然人委托,200元不涉及財產關系;300元涉及財產關系;涉及財產處置,談判費。
3.證明夫妻(婚前)財產協議、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遺產分割協議、遺贈扶養協議、* *財產協議、分割協議為財產分割內容的,每件收取500元。
(二)繼承、贈與和遺贈
1.非不動產的繼承、贈與、遺贈證明,按照受益比例分段累計。
受益金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0萬元至500萬元(含),按0.8%收取;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按0.5%收取;
1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單方贈與或捐贈的證明,減半收取。
2.公證處辦理房地產繼承、遺贈和贈與時,應當按照房地產的面積或者價值,選擇計算較低者作為估價標準。單套住宅不動產公證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654.38+0萬元,同時分別申請不動產和非不動產的繼承、贈與、遺贈公證。
(1)按房產面積計價,具體收費方式為:
西寧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其他市(州)每平方米收取40元。
(2)根據受益比例,具體收費方法為:
受益金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5%收取;
50萬元至200萬元(含),按0.4%收取;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按0.3%征收;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按0.2%收取;
1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申請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現行市場價格的收益的,收益參照當地房產、土地部門公布的基準房價、基準地價。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評估認定。
(3)申請強制執行債權文書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參照認證合同、協議的收費標準,在按比例分段累計收取標的金額的基礎上加收20%。(四)證明遺囑:涉案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每件300元;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每件700元。拍照、錄音、刻錄光盤、沖洗照片等不另收費。在證明遺囑的過程中。
(五)證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交易的公證。,壹個工作日收取1500元,不足壹個工作日收取;證明抽簽、抽簽、會議、訂立章程、銷毀物品、比賽等現場監督公證。,每件收取1500元。涉及復雜的現場監理,費用可協商(復雜的現場監理公證可協商。復雜的情況包括:公證員需要多次到場或來回進行監督;涉及其他行業的專業技術援助;惡劣或危險的工作環境;土地招標、拍賣、懸掛等。).
第二,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壹)出生、存活、死亡、身份、曾用名、居住地、經歷、學歷、國籍、職務、技術職稱、資格、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權、納稅狀況、健康狀況、指紋、遺失證件、個人收入、無(現有)犯罪記錄等證明。,每個200元。
(二)證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事實贍養、因繼承而產生的親屬關系、票據拒收、無檔案記載等。,每個300元。
(3)證據保全(包括保全證人證言、書證、當事人陳述、物證、圖像、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行為過程和事實、財產清單、清算和評估等。)按時間計費,兩小時內每件收費1,000元;超過2小時按每小時1,000元計費,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計費時間從公證員進場開始工作時算起。出門包括旅行時間,可以分段累計;郵件投遞減半;復雜保全證據的公證可以協商(復雜情況包括:需要公證員多次到場或者來回進行證據保全工作;涉及其他行業的專業技術援助;惡劣或危險的工作環境等。).
三。證明法律重要性的文件
(1)知識產權享有、轉讓和許可證明,每份500元。知識產權轉讓和使用的合同(協議)參照合同(協議)收費標準收費。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保證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證明,每份500元。
(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以及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節本、譯本與原件壹致的,每份200元。
(4)當事人在辦理涉外公證時要求證明公證書譯文與原件壹致的,按照公證書副本、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的標準減半收取費用。
四、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
(壹)抵押登記,登記金額為654.38+萬元(含),每筆654.38+萬元;654.38+萬元至654.38+0萬元(含),每筆200元;1萬元至300萬元(含),各300元;300萬元至500萬元(含),各500元;500萬元以上的,每份700元。
(2)代管公證按中標金額的0.3%收取,最低收費200元。代申請人繳納的保管費另行收取。
(三)保管遺囑、文件、票據、憑證、物品、有價證券等。與公證事項有關,且每件每年按30元收取,不足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四)註冊、認證,每次80元。
(5)撰寫公證相關法律文書:每份合同(協議)收費300元,其他文書收費100元。修改法律文書,每件50元。
五、作為公證法律顧問,法律意見書、上門辦證、驗證、零接觸辦證等未納入收費標準的公證事項,由申請人與公證處協商收取費用。
六、公證書副本費,每份10元,有譯文的另加10元。
七、費用減免
(壹)重度殘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申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改價格[2021]1081號文件規定的基本公證服務,公證服務費減免比例不低於50%;
(二)與領取撫恤金、勞動報酬、救濟金、勞動保險金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扶養、撫養協議的公證事項,公證服務費減免比例不低於20%;
(三)首次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辦理的,免收公證服務費;
(四)其他應當減免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