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網站、通訊群;(二)發布制造、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三)發布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