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平臺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
2.投訴人填寫的投訴內容應當符合平臺要求的格式,事實清楚,實事求是,並按照平臺和處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電話號碼等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時及時與投訴人取得聯系。
3.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場所或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4.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具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5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
(1)投訴不是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或者行政機關沒有處理權限;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受理或者處理過同壹消費權益糾紛的;
(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日常消費所必需的,或者不能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消費權益爭議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公平、合理地處理受理的消費者投訴。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糾紛的,應當實行調解制度。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