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
(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公開集體賬目。村委會不公開集體賬目的,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監督,責令公開。原告和其他村民反復告知
被告xx村村委會及相關領導申請公開相關征地補償方案及補償資金,未得到任何書面或口頭答復。原告無奈於2013年2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責令被申請人公布征地補償資金及分配方案申請書》,並於當日將申請材料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郵寄給被告(EMS特快專遞郵件號為:
在網站上查詢,得知被告已經簽收。直到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對原告的申請做出答復。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
政治
法官
決定
書
(
2014)紅行初字第15號
原告李xx等村民。
6.原告代理人劉磊,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6.原告代理人王維舟,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政府西城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董,主任。
委托代理人:韓婧雯,赤峰市紅山區城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赤峰市紅山區西城街道xx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為赤峰市紅山區。
法定代表人夏淑君。
委托代理人:李中權,內蒙古鴻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李子
Xx等6人。
因被告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政府西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西城辦)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於
2013 04 18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當日受理後,向被告西城辦事處、第三人赤峰市紅山區西城街道提出上訴。
Xx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x村)
委員會)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本案於2014年4月24日、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
李子
Xx等6人。
其委托代理人劉磊、,被告西城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
李子
Xx等6人。
什麽
2065438+2003年2月23日,被告提出責令被申請人公布征地補償資金及分配方案的申請。原告起訴前,被告未作出決定。
原告知,因政府征用xx村600畝土地,xx村
該委員會沒有公布征地補償款的使用情況,也沒有發放征地補償款。為了了解細節,原告
2013 12 19向被告提交了壹份《責令被申請人公布征地補償資金情況及分配方案申請書》。請被告點菜
Xx村
委員會公布土地資金總額、計算方法、分配方案和實施計劃。在法定期限內,被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現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並要求原告限期履行。
”命令道
Xx村
委員會宣布了征地補償資金的情況和分配方案。
“事情要處理。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1 .責令被申請人公布征地補償資金及分配方案申請書,用以證明原告於2013、18年2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責令被申請人公布征地補償資金及分配方案的申請。2.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2012)壹份,用以證明。
Xx村
集體農業用地
9公頃(林地)、0.0903公頃集體建設用地、3.954公頃集體未利用地被征收為國有。政府沒有公布征地方案,沒有及時支付補償費,沒有落實安置措施。3.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2013)壹份,用以證明
Xx村
集體農業用地
18.695438+01公頃(林地)被征收為國有,政府未公布征地方案,未及時支付補償費和落實安置措施。4.1 .特快專遞文件壹份,用以證明原告於2013,19年2月9日郵寄申請書。5.郵寄快遞物流資料,用以證明被告於2013年2月23日收到申請。
被告未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庭審中辯稱:第壹,我們已經收到原告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書面申請。二、被告已通過相關工作人員與xx村委會溝通。村委會已經在村裏公示了原告的訴求,我們已經盡到了責任。至於村民是否看到了宣傳,與被告無關。
第三人認為,原告的主張與事實不符。xx村從征地開始就向村民發布公告,土地補償款發放到位。現在在執行過程中,與原告主張上述責任或義務未履行不同,原告提出的事實並不存在。原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已經公布,但原告關於資金的主張並不明確。有些財政項目是定期公布的,該公布的已經依法公布。
經審理,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我院采納了原告提供的證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六原告均為xx村村民,被告為xx村委會主管部門。因為政府征用了xx村。
土地,
2013,12,19,六原告通過郵件向被告提出請求。
Xx村
委員會宣布了征地補償資金的情況和分配方案。
被告於2013,13年2月23日收到申請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六原告的請求。為此,6名原告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限期處理6名原告要求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我們認為被告是xx村委會的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原告請求的內容屬於被告的職責範圍,被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請求給予答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令被告赤峰市紅山區西城街道辦事處於本判決生效後執行。
在15天內履行法律職責,即回復原告的請求和處理意見。
法院受理費
50元,由被告負擔。郵費160元,由原、被告、第三人各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