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事項:
(壹)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二)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和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否如實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產的接收、增加、減少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4.資本和資金的增減及資金的收支;
5.收入、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6.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會計核算等事項。
(3)企業是否根據實際經濟業務事項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包括成本)和利潤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
(四)企業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是否隨意變更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隱瞞收入,延遲或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含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費用(含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行為。
(五)會計賬簿記錄是否定期與實物、資金及有關資料進行核對,賬、憑證、賬、表是否相符。
(6)是否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壹核算,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和核算。
(七)各期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壹致,是否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是否在年度會計報表中說明變更的原因、情況和影響。
(八)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及其他或有事項是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年度會計報表中予以說明。
(九)稅收政策是否嚴格執行,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問題。
(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是否從其規定。
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相關事項:
(1)業務約定。審計業務約定書是否依法簽訂,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責任是否明確。
(2)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註冊會計師是否按照質量控制程序合理開展國有企業審計業務,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過逐級復核。
(3)審計計劃。是否制定審核計劃,審核計劃的內容是否適當、規範;如遇特殊因素,審核計劃是否及時調整和修訂。
(4)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應註意的事項是否都有相應的程序和完整的記錄,是否有重大錯漏。
(5)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
(6)審計結論。審計結論是否適當,是否存在應保留而未保留、駁回而未駁回、駁回而未駁回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與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是否充分、嚴密;審計結論中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7)管理建議書。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了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提出的建議是否中肯、適當。
(八)獨立審計準則中應當充分關註的事項是否得到充分關註並按規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