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收入的壹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形式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
因此,男女雙方婚後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夫妻離婚時,可以分割其中壹方的公積金。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沒分,離婚後可以再分。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山東潤石昊張寧法律相關人員分析:
在處理公積金分割時,往往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
如果壹方有公積金:
如果壹方有公積金,可以直接對半分。通常擁有公積金的壹方會以貼息的方式支付給另壹方。另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不壹定要采取打折的形式,也出現過公積金可以提取和繳納的情況。
雙方都有公積金:
即平均份額,計算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中剩余的資金總額,由高壹方給予低壹方差價補償,使雙方分享相同數額的公積金;
壹般法院對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判決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為基礎,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養老保險賬戶總額多的壹方向少的壹方補足差額,以此來調整平元與被告之間的財產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