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廣東省(不含深圳)合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營壹年以上。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範,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與高校或科研院所有穩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知識產權管理水平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夠及時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具有壹定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制造業及其他行業(其他行業主要指與制造業發展相關的商貿流通、信息服務、物流)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65438.0億元。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研究試驗開發經費支出不低於800萬元。
(五)具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行業創新人才方面具有較強優勢;制造業等行業專職R&D人員不少於50人,建築業企業專職R&D人員不少於60人。
(六)具有相對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良好的技術積累,關註前沿技術發展,有能力開展高水平的技術創新活動;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建築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654.38+00萬元。
(七)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年度財政預算;建築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開發支出占企業工程結算收入的比例不低於0.5%;制造企業和其他行業的年度研究與試驗開發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的最低標準,采用行業系數進行調整:
1.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含),以下部分比例不低於3%;
2.主營業務收入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含)的比例不低於2%;
3.主營業務收入654.38+00億元以上的比例不低於654.38+0.5%。
(八)企業兩年內(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請期限為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因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