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時,根據取得的證據,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采取前款第(壹)、(二)、(四)項所列措施。
專利執法部門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