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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聯合發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5月10日起施行。《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許可條例)制定的部門規章。《實施辦法》的制定出臺,對於推進軍民結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效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壹步宣傳貫徹《實施辦法》,加強政務公開,增進官民互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有關負責人就《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要點、主要特點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實施辦法》的出臺受到公眾高度關註,為各類經濟主體進入軍品市場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具體方式。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實施辦法》,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仍然是壹個陌生的問題。請介紹《實施辦法》出臺的相關背景。

負責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軍民結合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逐步推進,民用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有制經濟)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建設的範圍不斷擴大,程度逐步深化。因此,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和引導。在此背景下,國務院、中央軍委於2008年3月頒布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明確了許可管理的框架體系。為落實和細化許可條例要求,進壹步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加強對行為人職業行為、資質、準入和退出的監管,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於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提高武器裝備質量和可靠性,滿足國防建設需要,推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規範了許可管理全過程,強調有效監管,進壹步明確了許可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是加強許可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

記者:請您簡單談談《實施辦法》的制定過程?

負責人:2008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布了《許可條例》,這是規範軍品市場準入、推進軍民結合、構建武器裝備軍民融合科研生產體系的重要法規。許可證條例中關於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只是原則上的。為了更好地貫徹許可證條例,使許可證管理更具可操作性,需要進壹步細化、分解和落實相關規定,以規範許可證管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新成立的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將抓緊制定出臺實施辦法。在原國防科工委2005年頒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基礎上,會同總裝備部研究起草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充分征求了教育部、中科院、地方國防科工委(辦)、軍工集團公司的意見。

《實施辦法》出臺前後,工信部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批示。部裏有關部門對我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管理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組織專題研究,多次與總裝備部協調論證,逐步完善了相關規定。經提交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總裝備部會簽,今年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總裝備部以13號令頒布了《實施辦法》。

記者:請您談談《實施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

負責人:《實施辦法》分為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批、變更與延續、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在與許可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框架體系保持壹致的基礎上,按照分類、分級、全過程管理的原則,對許可條例的規定進行進壹步細化、補充和完善。主要結構和內容如下:

(1)闡述了許可證管理的範圍和原則。細化和明確了不同管理部門(單位)的相關職責。在《實施辦法》的相關條款中,不僅規定了國防科工局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還規定了總裝備部和軍事代表機構的職責。同時,明確了雙方的工作接口和工作機制,有利於軍隊和政府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進行協同管理。

(2)完善了許可程序。比如在申請和受理中,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提交渠道、受理審核;在審批中,審查的組織、方式、時限、許可內容和有效期;在變更和延期過程中,辦理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單位變更和許可證到期延期;在監督管理中,詳細規定了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獲證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監管重點和退出的相關規定。

(3)強化法律責任。對未經許可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處罰;對政府、軍事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

(4)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將軍工電子管理職能移交國防科工局的調整,原信息產業部於2004年6月5日+2月4日頒布的《軍工電子設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2號), 以及2005年5月26日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頒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廢止。

(五)針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特殊性和保密要求高的特點,我們不僅規定了許可企業的保密資質,還對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機構和人員、涉密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等提出了要求。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記者:請您談談《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負責人:我們簡要總結了《實施辦法》的特點,主要包括:

首先是突出制度的完整性。在法律層面,建立以國防法和行政許可法為框架,以許可條例為依據,以實施辦法為操作規範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層面上,建立以政府為主、軍方為協調的武器裝備許可管理框架,在國務院大部制改革的基礎上,將軍用電子納入武器裝備許可管理,更有利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的形成。

二是突出公平正義。在實施辦法的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對不同所有制單位壹視同仁;始終堅持軍民結合、軍民融合的方針,對軍隊、國有、民營企事業單位實行同等許可標準;始終堅持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已取得許可證、擬申請許可證和擬收回許可證的單位的權利義務作出詳細規定。

三是突出動態監管。為及時了解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制度變化,維護制度安全有效,《實施辦法》規定了重大事項報告、外資準入事前審查和主動退出管理三項重要制度,強調全過程管理和動態監管,為確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有效管理規範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記者:是不是只要進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就必須取得許可證?有執照可以接軍令或者任務嗎?

負責人:在許可目錄內從事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並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在目錄規定範圍外從事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不需要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獲得許可只是在許可範圍內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資格,是獲得軍令或科研生產任務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承擔軍事任務,企業需要靠自己的實力獲得市場。

記者:聽說私企比國企更難辦牌照。是這樣嗎?

負責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始終堅持面向社會、公開公正、軍民平等、壹視同仁的原則。在申請條件、審核標準、審核要求上,不同所有制的單位完全壹樣,拿證的難易程度只取決於申請人的條件和能力。如果還有困難,可能是因為民營企業對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特殊管理要求認識不夠,對許可程序不清楚。壹些單位在設施、人力資源、質量控制和保密管理等方面與許可要求存在壹定差距,軍品意識和質量意識有待提高。從這個角度講,民營企業應該認真學習和掌握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相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爭取盡快達到許可要求。

記者:請介紹壹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可以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負責人: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具有在證書規定範圍內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參與相應科研生產任務競爭的合法資質,能夠更好地了解需求信息,做好承擔相關軍事任務的準備。相關科研生產活動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可依法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同時,獲證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在取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範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保持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能力;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訂單,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或者配套產品;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和產品出廠合格證上標註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號;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接受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總裝備部、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檢查。

記者:實施辦法中沒有明確第壹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的範圍。請簡單介紹壹下這個情況。

負責人:根據武器裝備的重要程度,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分為第壹類許可和第二類許可。壹般來說,第壹類許可主要包括保密程度高、技術要求復雜的專業或產品,如武器裝備的總體和關鍵分系統,對武器裝備的技術指標起關鍵作用,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有重要影響。對於這類產品,國家應該嚴格控制從業人數,允許適度競爭。第二類許可證是武器裝備的主要分系統和對武器裝備技術指標有重要影響的核心配套產品。國家鼓勵充分有效的競爭。許可目錄中應當列明相關的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分類。

記者:許可證目錄是申請許可證的重要依據。如何獲取相關目錄信息?

負責人:企業提交的許可申請是否在許可目錄規定的範圍內,是許可的前提條件之壹。《實施辦法》規定,許可目錄由國家國防科工局和總裝備部共同制定。目前,國防科工局和總裝備部正在共同對許可目錄進行進壹步修訂,修訂完成後將適時發布。新的許可目錄發布前,暫按2005版許可目錄執行。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有全套許可證目錄和說明材料,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可就近向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咨詢。

記者:後續有沒有詳細的解讀安排?

負責人:這個解讀只是初步的。近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將開展《實施辦法》系列宣傳活動,以多種形式宣傳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讓公眾更好地了解《實施辦法》,提供更好的傳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