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訴訟費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不成立的 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 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