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停業、終止,已經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按照有關規定安排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原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有權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或者由職工自謀職業。
第二十三條 國家積極培養鄉鎮企業人才,鼓勵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及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通過多種方式為鄉鎮企業服務。
鄉鎮企業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培訓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並采取優惠措施吸引人才。
根據法律規定,鄉鎮企業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