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半年內會在家裏實施。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二。法院執行局的執行過程
法院執行局執行程序: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當立即進行檢查;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1個月以內;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