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